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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时间:2020-11-26 12:20:06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作为经济发展的表征和城市亮化、美化的重要内容,在市容市貌管理中居于重要的位置。11月25日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条例(草案)共7章61条,包括总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条例(草案),有些区域,将明令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比如,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区域;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等,都属于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此外,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以及建筑物顶部,不得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固定式牌匾标识规范,强调管理部门在编制规范和设置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
而在此前开展的调研座谈中,行业协会和餐饮、商超等企业都认为牌匾标识设计风格的沿用和保持对于企业至关重要,特别是连锁经营企业对于保持品牌辨识度和牌匾标识包含元素特色的现实需求强烈。因此,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在第3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表述为:“连锁经营企业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色调设置牌匾标识,并保持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同时,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加快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落地。根据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户外广告设施依规划进行设置管理,规划未覆盖到的区域不能新建户外广告设施,为保障企业和利益相关人的合理需求,政府应尽快实现规划全覆盖。建议在第16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表述为:“尚未编制规划的建成区,应当在法规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
为保障此次条例(草案)中的制度设计能够较好地落地实施,实现科学规划、文明美观、公开公正、执法规范的目标,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同步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准备工作,尽快完善出台电子显示装置设置、车身标识设置和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等法规配套文件。